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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推出全新投教作品:风险无小事 合规心中留

来源:互联网 编辑:prnasia 时间:2024-02-29

苏州2024年2月28日 /美通社/ -- 2024年开年以来,证券行业监管形势和监管压力明显加强,为更好地引导投资者加强对证券行业内控合规管理、风险警示等内容的了解,引导投资者培育理性、合规意识,东吴证券投教基地制作并推出原创作品:风险无小事 合规心中留——证券从业人员合规警示案例系列。该系列作品以证监会真实处罚案例为蓝本,向广大投资者揭示了投资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风险无小事 合规心中留——证券从业人员合规警示案例一

【关键词:营销材料】

Y某作为D证券N证券营业部的员工期间,向客户传递非由D证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荐材料及有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七条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某地证监局决定对Y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风险无小事 合规心中留——证券从业人员合规警示案例二

【关键词:营销活动】

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分公司:一、员工通过微信向客户宣传开户送积分兑礼品活动,新开户客户通过活动获取的积分可以在积分商城兑换实物礼品;二、员工在营销活动期间,存在向投资者提供风险测评关键问题答案、向投资者返还微信红包、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息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规定,某地证监局对C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风险无小事 合规心中留——证券从业人员合规警示案例三

【关键词:营销推介】

W某在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S证券营业部就职期间,作为投资顾问向客户推介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的Y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过程中,未能准确介绍相关产品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某地证监局决定对W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风险无小事 合规心中留——证券从业人员合规警示案例四

【关键词:代客理财】

Z证券有限公司W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代客户交易金融产品;二是于金融产品销售后代客户填写售后问卷,向客户提供保本承诺。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以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某地证监局决定对W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风险无小事 合规心中留——证券从业人员合规警示案例五

【关键词:承诺收益】

Y某在X证券N分公司执业期间存在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某地证监局决定对Y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风险无小事 合规心中留——证券从业人员合规警示案例六

【关键词:私下受托交易】

2015年至2021年,W某作为S证券有限责任公司M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十五名客户的委托,利用M营业部贵宾接待室电脑、客户交易室电脑或个人电脑等设备操作上述客户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累计交易金额超15亿元。W某受托买卖股票期间未获取收益分成,也未获取受托买卖股票的报酬。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条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某地证监局对W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风险无小事 合规心中留——证券从业人员合规警示案例七

【关键词:借他人名义炒股】

2018年至2021年,W某作为S证券有限责任公司M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向X客户借用其名下开立的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上述期间,X客户名下三方存管对应的银行账户资金来源及去向均为W某;W某利用M营业部贵宾接待室电脑、客户交易室电脑或个人电脑等设备操作X客户名下证券账户,交易金额总计超6千万元,扣除相关税费后,合计亏损逾40万元。

W某受托买卖股票期间未获取收益分成,也未获取受托买卖股票的报酬。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某地证监局对W某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10万元罚款。

风险无小事 合规心中留——证券从业人员合规警示案例八

【关键词:融资融券】

S证券股份有限公司Y证券营业部:一是未将融资融券合同交付给客户,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二是未定期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情况进行后续评估,多名客户风险测评过期,且营业部未能及时关注客户风险等级变化情况,也未能根据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某地证监局决定对Y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风险无小事 合规心中留——证券从业人员合规警示案例九

【关键词:自媒体展业+投顾】

L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通过互联网向未全面了解情况、未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提供具体股票买卖建议,其中部分投资者未签订投顾协议。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不规范,对投资顾问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服务提供环节的留痕记录不完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C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风险无小事 合规心中留——证券从业人员合规警示案例十

【关键词:投顾业务】

Z某作为C证券Y营业部负责人,组织多名员工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建立微信群向公众发送个股分析、预测或建议的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某地证监局决定对Z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